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3)琼0107执4971号之一
海南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宸经贸发展(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7执4971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责令海南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绍峰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