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7执恢107号 | 失信人 | 林诗裕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51983120724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双方均确认被告林诗裕尚欠原告陈焕新铺面租金26000元,原告陈焕新不再向被告林诗裕主张装修、广告费;
二、被告林诗裕自愿分期向原告陈焕新返还铺面房租26000元,即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6000元;
三、如被告林诗裕上述最后一期即2019年3月30日逾期至2019年4月10日仍未向原告陈焕新支付6000元,则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0元作为补偿;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7民初68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