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梁晶晶诉被告庄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将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委会椰博路58号海阳小区A栋A-903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款9453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止,暂计为93590.6元);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4420.4元(房屋每平方米单价5457.2元,面积差0.81平方米);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