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7执1592号 | 失信人 | 罗小保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22211978111966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罗小保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共计129534.56元给原告徐前权;
二、驳回原告徐前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前权负担887.85元,由被告罗小保负担2818.83元;鉴定费1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60元,由原告徐前权负担160.4元,由被告罗小保负担1899.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7民初214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