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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民用 秉公执法
  发布时间:2004-07-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4年6月1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南山二队经济合作社王贻秀主任等3位农民,带着喜悦的心情,代表该经济合作社的全体农民高高兴兴来到我院院长办公室,特意向该院及民二庭办案的法官各送来一面“权为民用,秉公执法”的锦旗。这一面锦旗虽小,可意义却大,它表达了云龙镇南山二队经济合作社百姓的心声和对法院期望,同时体现了老百姓对我院的一种情怀。他们高度称赞琼山法院的法官忠于法律,敢于碰硬,依法办案,为民办实事,是老百姓的“保护神”。

2003年11月5日,第三人王国江(南山村二队经济社农民)在没有经任何人同意和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窃取村委会公章非法与被告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书》一份,以每平方米40元的价格,将自己承包土地中的2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在南山村建移动通信发射台。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其租赁的土地上修建天线发射基站的房屋,房屋建好之后,又拉来了高耸的发射天线准备安装工作。该发射基站距该村小学不到20米,距村民宅不到50米。这时,原告南山二队经济合作社的王贻秀主任和农民知道此事后,要求云龙镇政府及时解决未果,又向区政府反映,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2日下发通知给云龙镇政府,“告知你镇南山第二(经济社)多次上访,反映该社员王国江私下出租集体土地给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发射台,要求政府立即撤销其非法租用土地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物,且群众情绪十分激动,为了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群众的利益,请你镇立即派员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如该社反映情况属实,应责令业主单位停工等等”。区政府通知下发后,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仍在加紧施工,群众出面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南山村二队经济社遂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告的土地原状,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该案涉及众多群众的利益,且上访的群众较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又刚好是“博鳌年会”即将召开。我院为了及时做好群众上访和息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我院办案的法官多次做被告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思想工作及南山村二队经济社群众工作,讲明法律关系,晓之于法,动之于情,被告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办案法官的说服教育,该公司主动表示放弃南山村基站的建设。取得原告方的谅解,原告南山二队经济社于2004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我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琼山民二初字第64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经本院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表示决定放弃南山村基站建设,原告以云龙镇政府已向被告发出责令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被告也明确表示放弃南山村基站的建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南山二队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之后。我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颜礼孝副院长及民二庭庭长黎鑫标等6位法官于2004年5月27日前往南山村二队经济社执行监督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将已建在南山村基站的一切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该镇南山村二队经济社的200多名群众目睹法院的公正裁决和依法为民办实事感激不尽,称赞琼山区法院的法官执法公正,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百姓的保护神。为此该经济社特意向法院送来了“权为民用,秉公执法”的精美锦旗,以表达百姓对法院和法官的敬意之情。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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