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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高效简便的刑事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04-12-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2月13日上午,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我院在第一审判大厅组织了一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庭审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观摩活动。参加观摩活动的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庭徐振华副庭长、叶尊本副庭长、我院主管刑庭的曾小凡副院长及刑事庭的一些同志。

熠熠国徽下,本院第一审判大厅显得庄严而肃穆。9时整,随着审判长举起的法槌“噹“的一声落下,陈奕江贩卖毒品案件庭审开始。

“被告人陈奕江先后以号码68062623的小灵通为联系工具于2004年4月13日、2004年4月14日向王鲜贩卖毒品共三小包,得赃款人民币83元。2004年4月15日与吸毒者林诗恒在府城镇东门天桥下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可疑物品十一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验出海洛因成分,重量分别为2.27克和0.04克。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奕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9时30分,“全体起立……”书记员一声喊后,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奕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9时33分,闭庭的法槌响起,一件原本需要一定时日方能审结的刑事案件在我院刑庭法官们大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庭审方式审理下,不到三十五分钟就审结。

普通程序简化庭审方式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守一定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指示、引导、控制庭审,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新的庭审模式。普通程序简化审要求,庭前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送达起诉书时,核对被告人身份,并告知诉讼权利,庭审中弱化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告知诉讼权利等程序;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举证以及辩论等采用简化方式进行,以缩短庭审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是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要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

面对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刑事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今年以来,在我院闫俊奎院长的认真指导和主管刑庭曾小凡副院长的带领下,刑庭的同志们精心钻研业务,勤于学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凡是符合规定的案件,都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到目前为止我院今年受理的110件普通程序刑事案件中,有68%实行了简化审,既使法官节省出更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又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陈奕江贩卖毒品案件庭审结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徐振华副庭长和叶尊本副庭长对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规则审理普通刑事案件以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的做法十分赞赏,同时他们也对同志们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小节上的错误一一给予了指正,并对本院刑事案件庭审特别是普通程序简化审活动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也为我院今后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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