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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啸声、邹桂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七吨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4-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我省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吴啸声、邹桂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3月8日,被告人吴啸声、邹桂华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办海口琼山楚天椰果加工厂,并租用海口市琼山建材总厂约3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椰果生产车间,其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椰果过程中,二被告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椰果的外观透明及无异味,竞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从海口市场购买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氢氧化钠和工业盐酸等化工原料,并将该化工原料掺入到所生产的椰果中。自2004年3月至6月,二被告人共生产椰果7吨,其中4吨被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扣押并销毁;另有3吨已投放市场销售,每吨售价人民币约1600元,每吨获利人民币300元左右。

被告人吴啸声、邹桂华在生产椰果食品过程中掺入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氢氧化钠和工业盐酸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清楚的,且又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危害社会,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我院依法严惩二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给那些只顾赚钱,不顾他人生活健康的生产、销售的厂家和经营者敲起警钟,告诫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生产、销售,才是生财之道,树立企业产品信誉,才能深受消费者的爱戴。从而警示人们依法生产销售是净化我省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卫生食品标准环境的唯一途径;同时表明人民法院同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伪劣产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为我省创建绿色、健康食品,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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