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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事庭成功调解两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5-06-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最近,我院刑事审判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原则成功调解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钟民、周秀琼系两夫妇,现年已近50岁,两夫妇生有一男一女。其儿子吴毓熙,今年19岁。2004年10月7日上午7时30分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庄驾驶琼C71116号东风倾卸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凤翔新路工地,在没有明察车后及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碰撞正在工地作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钟民、周秀琼的儿子吴毓熙,造成吴毓熙胸腔脏器严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当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庄向海口天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吴毓熙丧葬费人民币6930元。此案,在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琼山大队处理事故时曾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时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分两次支付,当日支付6万,余款2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钟民、周秀琼因晚年丧子,情绪非常激动,要求被告人一定要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3万元才肯罢休,致使该案民事赔偿部分无法得以顺利调解。

2005年4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吴毓熙的父母吴钟民、周秀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袁庄赔偿丧葬费人民币5100元、死亡赔偿费人民币57760元、扶养费人民币11552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四项共计人民币178880元。在审理过程中,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减轻审判压力,有效地减少缠诉,本案庭审法官庭前多次到看守所做好说服被告人袁庄的工作并主动多次联系其家属,以此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及被告人同意承担赔偿的数额。

此后的2005年5月23日,本院对被告人袁庄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及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合并审理。开庭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钟民、周秀琼一看到被告人袁庄,耐不住积淀已久的怨气,在审判庭内指手划脚大骂被告人袁庄,对庭审法官的制止不理不睬,且不同意被告方的调解方案,继续坚持其要求被告方赔偿人民币178880元的调解方案。对此,合议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找准调解突破口,耐心细致、依法依理劝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钟民、周秀琼,并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计算出赔偿数额,及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以使原告不再坚持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促使双方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5月31日,合议庭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再次进行调解。此次调解,由于事前已经明白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数额,原告方不再坚持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乐意接受被告方的赔偿数额。2005年6月1日上午10点半,在庭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完毕,被告方一次性将8万元人民币交给原告方。至此,一件历时6个多月的涉赔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此前,本院刑事审判庭采取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妥善处理了被告人张克明交通肇事一案,既使被害人得到应有的合理经济补偿,又惩罚了犯罪行为,实现了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受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措施。强化诉讼调解作用,始终将诉讼调解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长抓不懈,认真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找准案件难调处的症结所在,选准切入点,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在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对立情绪的同时,做到调解后当庭履行,以使案结事了无疑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为此,自本院院党组书记、院长闫俊奎同志年初组织全院干警会议,部署诉讼调解工作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的同志们在主管刑庭曾小凡副院长的认真指导下,严格按照闫俊奎院长的要求,不断增强以民为本意识,彰显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法院诉讼调解功能,成功调解了上述两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审执压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人民法官亲民利民便民的良好形象。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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