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我院民二庭全体法官,对2004年度发回重审案件及以前的部分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检查讨论,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总结审判经验。
2004年,我院民二庭有20宗上诉案件。其中发回重审3宗,没有改判案件。虽然改判、发回重审率不高,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发回重审案件却有所增加。这引起了主管院长和民二庭全体法官的高度重视,大家都表示要对这些案件好好“复诊”,找准“病根”,以便今后“对症下药”。4月22日下午,在黎鑫标庭长主持下,民二庭全体法官坚持以求真务实、有错必纠的态度,对周文忠与林先兰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等7宗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检查讨论。大家针对上级法院的重审意见,认真分析原审与二审对案件认识之差异,对案件处理之别,并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我们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经过检查、分析、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对合同效力审查不严。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效力问题,合议庭或办案法官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导致对合同效力认定错误。有些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原告主张的合同效力不一致时,合议庭或办案法官没有依法对原告进行释明,并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不细。有些法人在签订合同后细微改变了法人名称,合议庭或办案法官没有仔细审查,导致判决书所列当事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三是遗漏当事人。对存在挂靠关系的被挂靠方,及汽车、房屋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所有权人,往往因审查不严而遗漏,没有依法追加。
针对上述问题,黎庭长联系当前我院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调全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公正司法,不仅在实体上要公正,在程序上更要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此,黎庭长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认真审查合同效力,尤其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合同效力。对发现原告主张的合同效力与认定的合同效力不一致时,合议庭或办案法官必须依法对原告进行释明,并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审查企业法人名称是否发生变更。审查时要认真、仔细。三、认真审查原告诉状中所列当事人是否完整,对该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的,合议庭或办案法官都要依法追加。
检查讨论中,大家都认为认真检查讨论发回重审案件,是我们学习上级法院先进审判经验的好机会,是查找我们审判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提高我们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我们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自查自纠,整改提高的重要体现。大家表示以后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都要进行“回头看”。(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