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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和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分局联合召开公判、处理大会
  发布时间:2005-07-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6月24日上午,我院和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分局联合在琼山区龙塘镇龙塘墟召开公判、处理大会。一批“两抢一盗”及涉毒罪犯被依法惩处。3600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公判处理大会。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茂兴,琼山区政法委副书记蒋传孟、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分局局长李传芳、司法局局长吴多荣、我院副院长曾小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干、龙塘镇委分管政法副书记等同志参加了此次公判处理大会。公判处理会议由区政法委副书记蒋传孟同志主持,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茂兴同志作重要讲话。会上,首先由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分局局长李传芳宣读批准逮捕决定,对十二名涉及“两抢一盗”罪犯做出逮捕处理。接着,我院刑庭庭长唐波宣读公判词,公开宣判了王敬命、郑进军等八名被告人。

被告人吴英雄、王世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吴英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王世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扣押的物品。

被告人黄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黄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王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王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许儒才。被告人许儒才多次贩卖毒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许儒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郑进军、赵天弟。2004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天弟指使被告人郑进军到红明农场文岭6队东山分场路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海洛因毒品1小包给陈奋、郑声喜。当天下午,被告人郑进军在该农场文岭6队自家里,以人民币24元的价钱贩卖海洛因毒品1小包给吸毒人员林书生(已被判刑)。2004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天弟、郑进军在红明农场福高村附近的橡胶园处,由被告人赵天弟收取陈忠交来的毒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郑进军将毒品1小包交给陈忠。之后,被告人郑进军还将贩卖给陈奋、郑声喜所得的毒资人民币100元转交给被告人赵天弟。当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进军在海榆东线大坡路段56公里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钱贩卖海洛因毒品1小包给吴忠奕。2004年9月3日16时,被告人赵天弟在琼山交通局宿舍605房与陈波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8小包。2004年7月25日,被告人郑进军和林书生、吴淑杨(已被判刑)窜到红明农场福高村,盗窃陈日存的胡淑干果45公斤,卖得人民币490元,被告人郑进军分得人民币100元。200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郑进军和林书生窜到红明农场7队陈弟的荔枝园处,盗走陈弟停放在该处的嘉陵70C摩托车一辆。2004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进军和林书生窜到红明农场文岭4队李飞的胡椒地里,盗走李飞的嘉陵70C摩托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郑进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被告人赵天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扣押的物品。

被告人王敬命。2004年12月22日傍晚,被告人王敬命以人民币25元的价钱贩卖1小包毒品给刘成现。同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敬命处以人民币30元的价钱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刘成现、刘亚港。同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敬命以每包人民币30元的价钱,各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刘成现、刘亚港。同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敬命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刘成现、刘亚港,得款人民币60元。当天晚11时许,被告人王敬命正准备贩卖毒品给刘成现、刘亚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敬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没收扣押物品。

经常性地组织召开公判大会,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及涉毒专项犯罪,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使此次公判处理大会取得较好成效,在院党组、尤其是闫院长的高度重视下,我院刑庭紧密配合区委政法委、区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局等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住公判大会上人多效应大的有利契机,在召开公判处理大会之前,向现场群众发放了1万多份的禁毒宣传资料,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又教育、警示人民群众远离毒品,自觉抵制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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