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功能,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5年11月18日,本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8件,调解结案15件,调解率53.5%,为受害方争取到经济赔偿款人民币43万多元。周生文交通肇事案、袁庄过失致人死亡案、张德奋故意伤害案、李治建故意伤害案、王中华故意伤害案、薛才东、陈多美故意伤害案等一批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都得以调解解决。
周生文交通肇事一案, 2003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海南省东线高速公路(琼海市路段)10.5公里处发生,此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在海口市琼山区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曾主持调解,因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加害者一方相互推脱责任,调解不成。
2004年6月16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生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生文、林元泉、李平、潘垂永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06030元、误工费人民币935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525元、住院护理费12184.3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16780元、后续医疗费人民币120000元、残疾护理费人民币11678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72元、在当地治疗费人民币796元,十项共计人民币497024.74元,并互相负连带责任。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生文、林元泉、李平、潘垂永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唇枪舌剑,双方争论很激烈,庭审法官多次劝导当事人之间调解,各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调解,尤其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垂永辩称其不是肇事车的车主,车主是潘垂强,虽然是他打电话给林元泉安排司机把肇事车送去海口市的中国路桥公司,但这是林元泉的司机周生文驾驶肇事车(琼C11517)与被告人李平驾驶的琼O22889号奔驰小汽车发生的相撞,造成的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的二级伤残与其无关。由于调解不成,本院于2004年11月12日做出民事部分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平、潘垂永不服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后,刑事审判庭的同志们专门召开庭务会,对该案“回头看”,以吸取经验教训,研究解决方法。庭审前,庭审法官多次主动联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垂强、潘垂永、李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的家属,依法依理劝导,促使双方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特别是调动积极因素,借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垂强、潘垂永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平比较信赖的诉讼代理人帮助调解,庭审法官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垂强、潘垂永、李平的诉讼代理人的电话联系及办公室的约见就已达到二十多次,借助他们的力量来促成了调解。2005年8月22日,合议庭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再次进行调解。在庭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垂强一次性将人民币14.2万付清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平再一次性将人民币8000元付清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连同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治疗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平已经支付的78711.91元,李平共计赔偿8.67多万元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祝玲。至此,一件历时二年多的涉及民事赔偿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问题,一直以来,很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虽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但由于执行难,无法较好地维护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造成了很大伤害。为了解决这一瓶颈,从根本上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执行压力,年初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庭认真按照闫俊奎院长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要求,在主管副院长曾小凡同志的认真指导下,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调解结案的自觉性,积极寻求调解结案的新方法、新途径,采取教育引导、调动积极因素帮助调解等方法,不断促进调解工作,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案后当事人均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增进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