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此,我院十分重视审判质量,以加大错案追究力度作为提高审判质量为突破口。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全面地对案件质量进行认真评查,着重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认真的评查分析,提高全体审判人员对审判质量的认识,增强对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最近一段时期,我院组织审判督查组以及监察室的同志对2005被上级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尤其对部分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分析时,还组织全院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查找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以此增强办案人的办案责任心,努力降低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提高我院案件的审判质量。这也是作为我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五条禁令”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一大举措。
这次被评查的2005年发回重审、改判的15件案件中,被发回重审案件9件,占发回重审、改判案件16.6%,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的有3件,部分改判3件,经分析,被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主要有:1、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遗漏当事人,如承办人在办案中没有注意到案件争议标的是否有其他共有权利人存在,处理结果是否和案件已列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被发回重审;3、近几年出现的新类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对适用法律把握不准确,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等。这也反映出我们在职掌握相关法律以及劳动合同知识方面和诉讼时效把握方面的薄弱环节。
从评查、分析我院2005年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中,我们发现造成案件改判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近年来不断出现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以及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确有一定的困难。但更多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责任心不够强,审查不够细,平时对业务的钻研不够,理论知识不广,不够扎实,部分承办人或多或少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等。
我院通过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评查、分析和学习,促进办案人员增强办案责任心,形成一股努力钻研业务,大兴调研、大学习的好风气,同时也较大程度上减少办案人员错案的发生。以进一步规范我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