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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之花在田间绽放
  发布时间:2007-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实施省高院“法律进乡村”工程活动,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职能意识,6月7日,我院刑庭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举办“法律进乡村”活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到龙塘镇仁三村委会现场开庭审理了两宗刑事案件,一宗是被告人史文革贩卖毒品案,一宗是被告人王坤松贩卖毒品案。区司法局副局长周选军、区检察院公诉科及我院刑庭全体同志参加了活动。参加庭审旁听的有800多名群众。

被告人史文革, 2006年6月7日9时许、13时许、13时30分许、13时45分许,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北官中村92号自家二楼,分别以人民币30元、50元的价钱将4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春波及张亮。2006年6月7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被告人史文革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6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史文革身上缴获的16小包毒品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史文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坤松,2007年1月28日18时许,陈绵东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坤松购买毒品,当被告人王坤松在约定地点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桂林下路155号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陈绵东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绵东身上扣押一小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3克),从被告人王坤松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坤松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是我院实施“法律进乡村”工程的一项重要活动,展现了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让广大群众在庭审旁听中学到法律,受到教育,切身感受到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养成运用法律、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达到 “把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明白法律”的效果,取得了“审结一案、教化一片”的效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贯彻落实省高院“法律进乡村”工程的精神,采取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司法救助、青少年法制教育等多样化的形式送法进村,让法律之花在田间绽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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