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天涯法律网 2007年10月9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灵山人民法庭在审理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在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法庭再次组织调解,使双方对赔偿款和给付期限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并即时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07年7月31日中午,被告吴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琼文线由文昌往海口方向行驶,适遇对向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两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原告左脚骨折、右肩脱位。鉴于被告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偏左占道行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治疗出院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人民币36712.85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过高,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有异议。在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后,主审该案的吴庭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抓住双方争议焦点,释法析理,对当事人进行开解疏导,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人民币21000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款10000元于10月19日支付,第二期款5000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付,余款6000元在2008年1月底付清。
10月19日双方到庭交付第一期款赔偿款时,被告提出以一次性支付20000元赔偿款的方式了结纠纷。考虑到原告曾在诉讼中多次表示想尽早拿到赔偿款,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吴庭长遂再次主持双方调解,最后原告接受了被告提出的新方案,当场收下被告交付的20000元人民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项目 (据灵山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