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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借款未办理登记 法官一天调解9宗借款案
  发布时间:2008-05-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5月6日法制时报 (记者 云浦生 通讯员 林诗禄 陈晓倩)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一天之内成功调解九宗原告唐某尧等9人分别诉海南太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唐某尧等9人与被告太某公司、钧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解除合同后,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5年9月,原告唐某尧等9人分别与被告太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9原告分别向太某公司提供19万元—22万元不等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太某公司在借款到账后180天内将抵押物即海南太某休闲酒店综合楼的数套客房的抵押凭证交给原告,并承担抵押登记的费用。但9原告将借款支付给太某公司后,太某公司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太某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太某温泉酒店”项目被多家法院查封,抵押借款处于无抵押的状态,可能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连本金都无法收回,遂诉至法院,要求太某公司提前还款,钧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案在审理中,太某公司承认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但表示未能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法院的错误查填查封导致的,并非其主观上造成的,并且原告也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借款,已经违约在先。

  庭审后,考虑到太某公司开发建设的“太某温泉酒店”的其他房产项目仍然在销售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的纠纷容易造成该酒店的不利影响及经济损失,民一庭庭长和法官本着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采取“勤疏导、冷处理”的方法,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不断向双方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努力,原、被告终于在和谐氛围下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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