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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民一庭妥善处理一起农民土地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8-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本院民一庭受理一起108位村民诉其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原村委会)及第三人海口某城建投资公司的确认征地协议无效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成功审结此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为农民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

“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法院必须给我们个合理的说法,我们才走”——这是108位村民走进法院时的呼声。2006年12月30日,海口市琼山区某村民小组与海口某城建投资公司签订了经过该村所在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该村村民王某等108人认为该《征地协议书》未经合法征地程序签订,所征用土地属于水田,为耕地、农业用地,若征用需由国务院批准,且签订合同的城建投资公司主体不适格,该协议应为无效,遂以其村民小组作为第一被告,所在居委会为第二被告,该城建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征地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则认为诉争的《征地协议书》实为第三人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同意与村民小组草签的预征土地补偿款协议书,正式的《征地协议书》是之后由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整个征地行为是政府行为且程序合法。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立即意识到其责任及事态的重大性,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村民,他们情绪激动,对被告有强烈的不满情绪,若处理不当就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产生对社会稳定不利因素。同时,案件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依法、谨慎处理。

在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谨慎审查证据后,合议庭及时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对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官们透过《征地协议书》的形式表象,根据签约过程及内容,准确认定其性质是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由第三人提前介入所签的“预征土地补偿协议”,而真正的征地协议是在2008年9月1日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因此该征地行为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向原告进行宣判时,法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对其权益进行救济。经过耐心解释后,村民表示理解并愿意走正确的利益诉求渠道。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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