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为贯彻王胜俊院长的指示精神,落实好市中院领导对琼山法院审监庭工作的新要求,琼山法院审监庭在再审案件的审理中,始终把矛盾纠纷的调解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近日,该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地产买卖纠纷中因开发商未依约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感到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审原告杨某于1995年间与原审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杨某向该公司购买位于龙昆南路金竹花园房屋一套。其后杨某支付了购房款,房产公司也将房屋交付杨某使用,但该公司一直未给杨某办理房产证,杨某遂于2009年3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该房产公司将其购买的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原审调解书未查明该房产的来源及房屋产权登记状况,致使执行中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杨某对于原审办案人员的疏忽造成未查清相关事实,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相当不满,原审被告也由于因原审失误致其诉累,流露出不愿配合再审的情绪。
再审中,办案法官认真阅卷,找出原审存在的问题和当事人产生不满的原因,确定该案以“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为主”的办案思路,并引导当事人举出证明房产来源和登记状况方面的证据。经过耐心开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不满情绪,庭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公司也对多年来一直未给杨某办理房产证感到歉意,并表示结案后将积极配合法院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积案的再审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