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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及时化解纠纷 成功办结两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6-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琼山区法院在开展“司法作风转变年”活动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注重诉前调解,强化能动司法,巧妙运用审判技能,及时成功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和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将转变司法作风扎扎实实地落实在司法实务工作上。

在李某和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和刘某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了《股权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了相关借款事宜。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刘某借款,刘某出具《借款条》,确认尚欠李某70000元本金未还,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后李某因刘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法官鉴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数额不大,且李某提供了刘某自有房产的线索,建议李某先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刘某限值财产,以便保证李某的债权得以受偿。刘某在收到查封裁定后,即主动联系了李某,要求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解决双方纠纷。该院承办法官准确把握解决案件的切入点,在立案阶段运用法律手段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通过立案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该案达到自动履行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推动了司法作风的切实转变。

在原告何某诉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某于1994年4月出资12万元购买了海口某花园小区的住房两套,并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1994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按照海口市房管部门的规定为何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日期过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履行了交房义务,但却没有为何某办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为此,何某多次找到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告知何某的情况下,自行搬离,不知去向。何某经多方打听,从工商局处得知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没有参加年检,已于2003年12月15日被海南省工商机关依法吊销执照,但依然无法找到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何某在签订合同十七年之后,才在他人的帮助下向该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该院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立即展开工作,试图寻找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在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近日,该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令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何某名下,维护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用能动司法促进了司法作风的不断转变。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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