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2010年4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与居住在海口市府城镇朱云路地区的王某等11位被拆迁户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针对朱云路片区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约定:被拆迁户选择实物补偿方式,在领取拆迁款后20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2010年5月17日,王某等11位被拆迁户领取了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但时至2011年6月,虽经琼山区政府多次通知,这些被拆迁户仍无任何理由拒不搬迁。
2011年6月9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将王某等11位被拆迁户诉至琼山区法院,要求11位被拆迁户履行拆迁协议,排除妨碍,立即进行搬迁并支付违约金。
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卷后,认为海口市朱云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为加速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面貌而实施的惠民工程。王某等11位被拆迁户的拒绝搬迁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其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同时,法官向11位被告宣讲国家政策法律,从情、理、法角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既看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又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解释下,11位被拆迁户自动履行了拆迁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拆迁房屋中搬出,11宗拆迁补偿纠纷得以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