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某侵占申请执行人刘某房产一案进行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郑某的家属搬离星光别墅第六栋别墅,第五栋别墅的租住人经工作已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协议继续承租,至此,一宗历时多年几度陷入执行僵局,中央政法委进行督办的“骨头案”最终得以成功执结。
1992年4月9日,海南某企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即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城东南桥肚的“星光别墅”工程,发包给海南某工程公司。该公司随即将承建的“星光别墅”工程项目内部发包给郑某,由其负责工程施工。“星光别墅”工程竣工后,郑某以海南某企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侵占10栋别墅。1998年8月24日,海南某企业有限公司诉至原琼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郑某退还其侵占该公司10栋别墅。根据法院作出(1998)琼山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郑某将8栋别墅退还海南某企业有限公司,但仍继续占用2栋别墅自用。
2004年7月20日,经海口市中院判决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将海南某企业有限公司用来抵偿债务星光别墅11栋房产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刘某竞买到该房产,经办理过户手续,取得该房产所有权。2006年4月14日,因郑某继续占有使用2栋房产不肯交出,刘某向琼山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2006年8月21日,琼山法院作出(2006)琼山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及其承租户王某将星光别墅第五、第六栋归还原告刘某。被告郑某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某拒不履行,除继续侵占星光别墅第六栋留其自用外,还侵占被执行人王某搬离的星光别墅第五栋,并将该别墅出租给他人使用,享用租金,抗拒执行。
在省高院执行局和海口市中院执行局领导在琼山法院执行人员陪同下再次前往现场查看,对案件执行方案每一个环节进行审验落实。
近日,由海口市中院司法警察支队领导带领30名司法警察先行进入现场拉起警戒标识,5名便装女警进入第六栋别墅将被执行人郑某的妻子扶出门外,送至等候一旁的120急救车上安置,为下一步执行清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随后,王金波副院长带领琼山法院唐波局长等执行局工作人员10余人进入楼内迅速展开清点登记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法律监督,琼山法院还安排专人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拍摄,确保执行公正透明。同时安排一组工作人员到第五栋别墅耐心细致的做好承租人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谈。截止当天上午11时许,整个强制搬迁工作顺利完成,被执行人郑某家中所有物品均打包封好用车运至其租住处,对于郑妻提出生活困难要求补偿生活费的要求,经工作,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给付其3000元生活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海南省高院执行局和海口市中院执行局领导、区委政法委领导亲临现场进行指导,琼山法院院领导一直坚守在现场,密切关注现场执行动态,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现场领导,为该宗“骨头案”的顺利执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