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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被告判处四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1-09-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方茜 王勇 唐彩荣)近日,琼山法院审结了一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01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租用某仓库存放假冒伪劣产品,自2010年5月起至10月期间,雇佣黄某某负责管理仓库、送货和收取货款。在此期间,黄某某分别将假烟、假饮料等伪劣产品销售给海口市丰某利批发商行等7家商店及数名个体商贩,销售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37989元。2010年10月21日,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储存伪劣产品的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卷烟6023条、红牛饮料、双桥味精、酒等假冒伪劣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38480.66元 。

被告人邓某某利欲熏心,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销售伪劣产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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