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琼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坚持从“促和谐、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调解力度,节约诉讼资源,缓解社会矛盾。近日,琼山法院调解成功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取得了被害人损失求偿权得到维护,被告人认罪服法的良好效果。
2008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载同村的阮某等6人及一些稻谷、瓜菜,从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龙井村向旧州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致富路光明管区路段时,靠右行驶避让相对行驶来的农用车,由于道路颠簸造成坐在杨某某右侧的阮某坠落在地被车轮碾压。阮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无责任。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阮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安葬费、死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元给被害人阮某的亲属。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00元,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人民币38000元。
2011年6月2日,公诉机关以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起诉到琼山法院,被害人阮某的亲属对赔偿协议提出异议,认为之前所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因而向琼山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而被告人杨某某认为应该按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执行,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并考虑到双方是同村人,倘若处理不当易结下仇怨,于是决定在赔偿数额和情感上做“文章”。经多次耐心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再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000元给原告,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告遂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琼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此,一宗易激化、易结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