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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铤而走险贩毒 被判徒刑 悔不当初晚矣
  发布时间:2011-09-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琼山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当庭做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某旅馆前以人民币450元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吴某。双方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450元、手机1部;从吴某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身上缴获的2小包毒品净重4.654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

被告人刘某某年仅21岁,系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人,在海口依靠打工为生。2011年初,刘某某生下孩子,独自一人赚钱抚养,生活压力较大。2011年5月初,刘某某母亲将小孩带回广东探亲期间,有朋友跟刘某某介绍工作,说这个来钱快。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刘某某基于想给孩子改善生活条件的强烈欲望,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协助他人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做最后陈述时,恳请法官看在她家里还有一名7个月大的稚儿需要母亲照顾为由予以轻判。“你在贩卖毒品的时候,有想过家里的小孩吗?有真正认识到身为人母的责任吗?”面对主审法官的质问,刘某某低头流泪不语。在量刑时,法官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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