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唐彩荣)近日,琼山法院对一起在海口市琼山区、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四地多次入室盗窃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畅、陈某分别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学教师宿舍、琼州大道百货公司宿舍、金花新路金花园小区、海口市秀英区岗西小区、海口市龙华区顺发新村小区入室盗窃,盗走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包括杜某的一部1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3936元)、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61元)、现金人民币2000元;周某芳的一部相机(价值人民币567元)、现金人民币11000元;郑某刚总共价值人民币10846.49元的现金、外币、购物卡、相机及一些贵重首饰;梁某莲的现金人民币20元;王某峰的现金人民币6900元、一部相机(价值人民币2590元)、两条手链(价值人民币3389元)、一台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230元)。此外,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畅还与同伙窜到海口市美兰区天福新村,将被害人韩某的几个手机模型盗走。
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给各被害人。
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畅、陈某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