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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钱不还 法院强制执行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3-04-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王勇 朱润生)莫某承包甲子糖厂2008-2009年度榨季滤泥后,以每吨70元的价格转包给张某销售。榨季结束后,张某向莫某主张返还押金人民币13880元未果,逐于2010年3月10日向琼山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莫某返还押金人民币13880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010年5月13日,琼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莫某退还定金人民币13880元并支付利息103.54元给原告张某。被告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莫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无奈之下于2011年2月23日向琼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琼山法院三门坡法庭的法官经多次多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执行终结,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追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3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的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获取被执行人莫某于2012年在三门坡镇谭仙路九井坎处建有一幢460平方米的二层半楼房线索,立即进行核查得到证实。法官找到被执行人莫某,多次与其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劝说,尽力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莫某不是借故推诿就是采取耍赖方式拖延执行,且态度恶劣。

被执行人莫某有经济能力建造楼房,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鉴于其表现,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莫某采取拘留措施。慑于司法拘留的压力,被执行人莫某主动向法院提出进行执行和解,并在法官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偿款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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