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陈松松、胡德强、林进安)去年7月中旬一个上午,蔡某无证驾驶一辆拖拉机,沿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谭文墟新建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香湾茶店路段时,加速超越前方陈某华无证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时,拖拉机车厢右侧碰撞到坐在摩托车后座的陈某的背部,导致摩托车侧翻倒地,陈某被拖拉机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华承担次要事故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蔡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琼山检察院指控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琼山法院提起公诉。
琼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向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116000元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蔡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琼山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