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胡德强)被告人邹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琼山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改制射钉枪1支、射钉弹10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予以销毁。
2013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携带一支改制的射钉枪到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新民林场辽山队蒋某东承包的菠萝园偷菠萝,被蒋某东的侄子蒋某权制止,双方发生冲突,邹某用改制的射钉枪威胁蒋某权并用枪柄砸其头部。蒋某东赶到现场与工人及路过的群众制服了邹某并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邹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改制射钉枪1支、改制射钉弹10发。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改制射钉枪符合构成枪支标准,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