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苏铭)2013年10月18日,琼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吴某经商量后持一支小口径手枪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在琼州大道某发廊看到屋内只有3名女子遂闯入屋内,许某拿出枪支对3名被害人进行恐吓并殴打被害人陈某,然后两人动手对3名被害人强行搜身、搜包,抢走吴某等3人手机各1部,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64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名被害人被抢劫的手机价值共计1489元。
2012年1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吴某携带一支小口径手枪经过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某小卖店,看见被害人柳某戴有金项链,被害人胡某戴有金手链,床上有个挂包,便冲进屋内抢走柳某黄金项链一条,胡某黄金手链一条、红色挂包一个(包内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4.5元等物)。两人得手离开小店后被群众发现追赶,许某开枪将追赶的黄某打伤,现场群众将许某抓获,吴某逃脱。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被抢劫的千足金项链(10克)价值人民币4171元,胡某被抢的千足金手链(12克)价值人民币5005元,手机价值人民币501元。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携带的改制双管小口径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其父陪同下至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910.5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遂对两人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