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王颖、唐彩荣)被告人麦某案发前系海南省某经济建设总公司老总,其假借办学为由找某印刷公司寻求合作,签订合作合同后骗取对方12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近日,琼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时任海南省某经济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麦某经人介绍认识海口某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麦某隐瞒了海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创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文件已过期的事实,与李某商谈合作投资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事项。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向麦某公司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麦某收到20万元后多次以“旅差费”等形式取出用于非办学用途。2011年5月,麦某要求老城镇某村副村长陈某(另案处理)帮忙找土地办学,陈某便带麦某和李某等人多次去现场察看土地。2011年6月15日,陈某以该村长身份与麦某签署《土地转让合同》,并用伪造的村公章在土地转让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麦某称其已向该村支付120万元土地预付款,要求李某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李某分四次将100 万元人民币转至麦某公司的帐户,该款项均被麦某用于个人消费。数日后,陈某称没有收到麦某给付的100万元预付款,李某才发现被骗,多次催促麦某还款,麦某于2011年8月17日退还其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再退还人民币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