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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将借条丢失 海口一男子因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海口一男子潘某与一认识多年的朋友王某合伙开了一家公司。随后,王某向潘某借了55万元。潘某却不慎将借条遗失,2011年8月,潘某与他人合伙,将王某及其女婿等骗到了一家宾馆内,将其非法拘禁,要求其写下一张55万元的欠条。2013年,海口琼山法院重审此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宣判后,海口琼山检察院提起抗诉。2013年12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介绍,被告潘某与朋友王某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2009年12月,潘某借55万元给王某。随后,由于不慎将借条遗失,潘某就起了歪主意。

据调查,2011年8月15日12点多,潘某与符某惠、陈某三人以商谈购买鱼苗为由,将王某、黎某江(王某的女婿)及陈某卿三人诱骗到一家宾馆包厢内。进入包厢后,潘某等人叫王某三人将手机交出,并坐着不许动。潘某说王某欠他200万元,要求王某还钱。王某称自己没有欠潘某的钱。随后,潘某等人就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并逼迫其写下一张欠潘某55万元的借条。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符某惠就用热茶水泼王某的脸,并对其进行殴打。

随后,王某被迫写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09年12月13日借潘某55万元的借条,并交出随身携带的3000元现金和三张银行卡,潘某拒收3000元现金。当日下午6时许,潘某带黎某江到银行用王某的二张储蓄卡取了2.2万元。回到包厢后,潘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收条。随后,潘某让王某等三人离开了酒店包厢。

2012年,海口琼山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符某惠两人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判后,潘某三人提起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2013年10月,海口琼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符某惠、陈某被处以2年8个月及2年6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海口琼山检察院提起抗诉。

海口中院认为,潘某三人以商谈购买鱼苗为由,将王某等人诱骗到宾馆,没有立即实施抢劫行为,而是要求王某承认双方存在债务并要求王某出具欠条,之后取了2.2万元,潘某收到钱后还给王某写了收条。本案中,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2013年12月,海口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凡静)

来源: 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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