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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三名男子凌晨蒙面持刀 多次抢劫发廊女服务员
  发布时间:201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 王颖)三名文昌男子邢某、梁某、潘某结伙,专门选择在凌晨在发廊实施抢劫,做案目标均为反抗能力较弱的女性服务员。3月20日,海口琼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3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邢某、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新路,蒙面持刀进入某发廊内,抢走被害人韩某人民币7000余元。2013年8月8日凌晨4时30分许,邢某、梁某、潘某驾驶一辆125型无牌摩托车到文昌市某医院附近,由潘某在某发廊对面望风,邢某、梁某二人蒙面持刀在发廊内抢走被害人符某装有人民币1000余元、3部手机等物品的挎包。

  同年8月14、15、16日,三人连续抢劫了海口的三家发廊。2013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邢某、梁某、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桂林下路某发廊,由邢某在车上接应,梁某蒙面持一把火药枪,潘某蒙面持刀,在发廊门口抢走被害人符某装有人民币100元的挎包,接着进入发廊内,抢走洪某装有人民币300余元、手机1部的包及刘某装有人民币100余元的包。当日,公安民警在邢某家中将该把火药枪缴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洪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自制霰弹火药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刀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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