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 苏铭)男女恋爱,感情的聚散分合本应理性对待,而被告人王某却因女友与其分手而心怀不满,竟然采取在女友家纵火的方式进行报复,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王某因为自己的不理性泄恨之举付出了代价。近日,琼山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李某不愿与其来往后,为报复李某,在海口市某加油站用5元人民币买了一塑料瓶93号汽油。当日21时许,王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某单位宿舍李某家门口,将汽油倒在李某家门口的一块纸箱纸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后李某家人将火扑灭。
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又到海口市某加油站用5元人民币买了一塑料瓶93号汽油。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汽油及一块布条在李某家门口,将汽油倒在布条上,将布条的一端留在李某家门口,一端拉到四楼楼梯处,在四楼楼梯用打火机点燃布条后逃离现场。大火将放在李某家门口的几双鞋烧焦,将大门左侧的铁门及墙壁烧黑。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现场楼梯三楼消防栓处提取的黄色塑料瓶内残留液体(编号7、8)为汽油。2.现场门口被烧坏的鞋子检出汽油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报复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共同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因王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