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见妻子付某被人殴打遂上前与人理论,争执中将对方打伤。2014年3月19日,琼山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现年42岁,重庆市奉节县人。2013年8月4日20时许,陈某在海口市某学校附近,因妻子付某被陈某乙殴打,便与陈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持木板将陈某乙的头部、左手打伤,又持木板将随后赶到现场的蒋某甲、蒋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某与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各赔偿给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人民币10000元,由此得到了陈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给三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