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一坚、苏铭)2014年4月28日,琼山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强(男,现年31岁,海南省儋州市人)、被告人符某起(男,现年26岁,海南省儋州市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强、符某起伙同“阿杰”(另案处理)先后在位于红城湖路、海秀西路等路段的7家网吧内做案7起,他们一般将作案时间选择在深夜,将作案目标选定为因长时间连续上网而精神困乏的上网人员,每每采取借打火机点烟、找人聊天等手段引开被害人注意力,乘其不备盗走手机,屡屡得手,共盗得苹果、三星等各品牌手机7部,涉案金额共计1488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强、符某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8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