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胡德强)被告人陈某甲邀请朋友王某等人来家吃饭,酒酣饭饱之时,陈某甲与王某一言不合争吵起来,见两人快要动手,其他人马上将两人拉开,并带上王某离开陈家。陈某甲怒气难消,竟然持刀顺着王某返家的路赶上去,将其砍伤,虽逞得一时之快,却将自己送进了牢房。2014年3月26日,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18时许,王某、陈某乙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吃饭喝酒时,王某与陈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在王某等人回家途中,陈某甲在海口市某宾馆前面的机动车道处,持刀砍伤王某的右手。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王某受伤后,于2012年5月9日至5月14日在原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医院住院治疗5天。根据王某的诉讼请求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造成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70元,应予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