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海口男子为防身某男自制枪支 起纷争开枪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4-07-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靳铁志)被告人林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怕报复遂买来材料自制枪支防身,有枪傍身胆气愈壮,在一次口角纠争中竟公然拿出枪支朝他人开枪,后被擒获归案,于2014年4月3日被琼山区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间,被告人林某因与他人有矛盾,为防身便购买机具电磨、电烙铁等工具及无锈钢钢管等原料,在其宿舍改制成二支笔形枪支。钟某某(己判刑)和林某一起玩时,趁林某不注意,从其袋子里拿走一支改制笔状枪支。2013年3月14日,钟某某携带该枪支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钟某某非法持有的自制钢笔形手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3年7月2日晚,林某在海口市演丰镇调纪村口与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矛盾,林某当场拔出随身携带的笔状枪支朝人群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2013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林某的住处将其抓获,从其住处及汽车内缴获改制笔状枪支一支、自制枪支零部件及机具电磨、电烙铁等改制枪支工具。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自制笔形手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另外送检的二十三个自制枪支零部件,其中十五个为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其他八件不构成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制造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