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许(陈松松、竺达雄)原告梁某(男,现年57岁,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政(男,现年57岁,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人)等5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依法取得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其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大坡村委会山岭园村后坡面积为18.81亩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2013年1月19日,五位被告以该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中的8亩胡椒地内种上槟榔,妨碍了原告正常生产、经营。原告得知后,多次劝阻无果。原告认为,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受法律保护,五位被告无视法律,强行侵占土地,属于非法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被告陈某政等人辩称,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大坡村委会山岭园村村民小组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将被告的祖宗地约20亩的土地划分给原告种植树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各村民均在自己的祖宗地上耕种,原告便与被告商量将该地中的几亩树木砍伐让给其种植胡椒,并承诺将其余的土地交回被告。由于原告不诚信,被告迫于无奈才在原告胡椒地内种上槟榔,迫使其依照承诺将土地退还被告。此外,被告陈某政、陈某江并没有在原告胡椒地内种上槟榔,对原告造成侵害,其与本案无关。
法 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告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大坡村委会山岭园村村民小组签订《海南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大坡村委会山岭园村后坡的18.81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10年7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13年1月19日,被告陈某兴、陈某布、陈某程以该地为其祖宗地为由,在原告的胡椒地上种植460株的槟榔。另查,被告陈某政、陈某江没有在原告的胡椒地内种植槟榔,没有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侵害。
法院认为,原告梁某依法取得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大坡村委会山岭园村后坡的18.8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兴、陈某布、陈某程以该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在原告的承包地内种植槟榔,阻碍、干涉了原告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其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兴、陈某布、陈某程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政、陈某江存在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