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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起诉向酒店主张租金收益 酒店抗辩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14-11-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林玥希)2010年10月15日,来自河北的徐某与被告某酒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酒店20层2001房。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将所购房屋返租给酒店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10年,双方还在协议中固定了酒店在每一年中应向原告支付的租赁收益费用和支付时间。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返回河北,将房间全权交予酒店经营管理,谁知几年过去,酒店承诺的租赁收益却迟迟不见兑现。徐某无奈之下只得于2013年3月7日再次来到海口与酒店交涉收益事宜。双方一番沟通协商后,某酒店公司表示将按照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尽快支付已拖欠的转租收益和违约金,并郑重承诺如再发生逾期支付租赁收益的行为,将按照原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双倍支付,并将剩余年限的租金收益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徐某。

《补充协议》签订后,酒店仅支付了2012年8-12月的收益及违约金,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的2013年1月-2014年7月的收益242858元仍是不见踪影。因酒店一再拖欠转租收益,原告遂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酒店尽快支付已拖欠的转租收益外,还主张法院一并将剩余未到期年限的租金收益一次性判决支付予原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剩余未到期年限的租金收益支付问题上。酒店抗辩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如再发生逾期支付行为,酒店同意将剩余年限的租金一次性支付徐某”条款显失公平。该部分的租金数额较大,且并未实际产生,双方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若此时判决酒店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限租金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让酒店的经营陷入被动。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酒店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签署,就租金收益的支付时间、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原告达成了新的合意,故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酒店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但在原告起诉前从未就该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55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撤消权消灭。本案中酒店在合同签订的一年内从未行就《补充协议》行使过撤销权,又出现了再次逾期支付租金收益的违约行为,酒店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酒店将剩余年限的租金一次性支付予原告1092874.68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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