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 靳铁志)被告人邓某(男,现年46岁,海口市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近日被琼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至10月2日,被告人邓某受“张总”(具体身份不详)指派管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中山南路某安置小区A栋某房的赌场,负责赌场的收银及赌场工作人员上下班开关赌场大门的工作。2013年10月2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邓某和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15人,扣押赌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七台、鼓风机一台、吹球机一台、下注奖单一批及赌资人民币106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