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陈才刚)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9岁,四川省德阳市人)在海口的一家川菜馆担任经理和厨师,因店面不大,平时一般会将数张饭桌摆在门前的通道上便于客人就餐,一日被害人杨某开车要从餐馆门前经过,两人发生争执,张某致杨某轻伤。近日,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驾驶轿车经过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某饭店前的门口通道时,因该饭店在店门口摆桌子挡住通道不能通过,杨某与被告人张某等人产生争执,杨某与张某对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杨某被张某打伤。经鉴定,杨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张某赔偿了杨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通道通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杨某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