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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竿竹竿扫把当工具 男子钓“财物”被判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5-01-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陈松松、靳铁志)被告人陈某(男,现年32岁,海南省海口市人)对未关窗户的房屋非常上心,当他发现有住户窗户未关且屋内无人时,便用竹竿伸入室内去“钓”取财物,屡屡得手,直至被抓归案。2015年1月7日,琼山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某天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某小区被害人李某的房间外,用竹竿伸入窗户内,将其放在房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钥匙一串。2014年5月某天2时许,被告人陈某又窜至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某小区被害人李某的房间外,用盗窃得来的钥匙把房门打开,盗走李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小米2A手机一部、备用电池一块。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米2A手机价值人民币122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014年5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某小区被害人王某的出租屋外,用竹竿伸入窗户内,盗走王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三星手机,手机内夹有人民币302元及二张银行卡。陈某盗窃得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扣押人民币302元、三星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97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及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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