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柳柯、靳铁志)被告人李某(男,现年22岁,海口市人)在酒吧与张某发生纠纷,后双方理性平息了争端,谁知李某后来瞧见张某的朋友被害人莫某在打电话,以为对方是叫人来收拾自己,遂联系被告人王某(男,现年21岁,海口市人)与被告人吴某(男,现年20岁,海口市人)等人到酒吧帮忙,后致被害人莫某重伤。2014年11月28日,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吴某有期徒刑六年,3人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王某锋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某酒吧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同在酒吧消费的张某发生纠纷,后经相互道歉谅解。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看见邻桌有人打电话,怀疑对方叫人对其不利,遂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让其带人过来教训对方。王某便纠集了被告人吴某等人驾车到凤翔路琼山五小路口处与李某会合,然后由李某带王某、吴某等人到某酒吧路边,告知其正从酒吧出来的被害人莫某一行人就是与其发生纠纷的人。王某叫李某先离开,与吴某各持一把砍刀冲上去对莫某进行砍打,造成莫某颅脑损伤,左手臂、左大小腿各被砍了一刀。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损伤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吴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