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柳柯、靳铁志)被告人吴某(男,现年20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与朋友把酒言欢后忽视他人与自己的安全,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12月3日,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和朋友刘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某KTV喝酒后,无证驾驶黑色二轮摩托车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蔬菜市场路段与史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将吴某带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某血液进行鉴定,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4mg/100m1。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吴某已经一次性赔偿史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吴某无驾驶资格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史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