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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辆汽车后潜逃多年 惶恐度日终自首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03-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靳铁志 柳柯)一名驾驶小型客车的司机感觉有人跟踪自己,忐忑不安中他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将车开至一偏僻处弃车离去。这名弃车逃离的司机系被告人曾某,近年来在海口市共盗窃小型客车、货车3辆,作案后心神不宁,总是担心会被公安查获,最终选择投案自首。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某村,看到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启动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价值2.2万余元。

  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田边路的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盗走,开回自己家中使用。直至2013年初的一天,曾某驾驶该车途经海口市秀英区某路段时,怀疑有人跟踪,便将该车丢弃在一山地后逃离。2013年2月8日16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石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该车,并将该车拖回派出所。破案后,被盗的五菱牌小型客车已追缴并返还失主吴某。

  2013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又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琼山区草芽巷的一辆长安牌轻型货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长安牌轻型货车价值2.25万余元。破案后,被盗长安牌面包车已追缴并返还失主赵某。

  2014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85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曾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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