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柳柯 陈才刚)被告人徐某2004年10月30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但是徐某因几句口角纠纷持刀伤人。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海口市琼山区丁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黄某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徐某与黄某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黄某的手腕。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已赔偿黄某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黄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黄某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而争执,争执过程中徐某用水果刀划伤黄某的手腕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