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柳柯 黄晓辉)万宁男子冯某因给朋友敬酒遭到拒绝便动手致人轻伤。日前,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孙某、张某等人在海口市龙昆南路某扎啤城喝酒,因敬酒问题,冯某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在该扎啤城旁的烧烤摊处,冯某用啤酒瓶捅伤孙某的后腰部、右肘,以及张某右颈部。经鉴定,孙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