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柳柯、胡德强)被告人何某(男,现年24岁,海南省儋州市人)为盗手机花样百出,丢钱分散他人注意力,趁其不备盗走财物。2015年5月7日,琼山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金某(另案处理)到琼山区大园路某网吧内寻找作案目标。两人看到苏某将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便由金某将零钱丢在地上,并告知苏某其钱掉在地上,趁苏某弯腰捡钱之际,何某将苏某的三星牌手机盗走。两人逃回儋州市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他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被盗的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589元。2014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及金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某网吧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