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依杉: 本院受理原告黄正农诉被告蔡依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蔡依杉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后合理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情况,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正农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989、199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