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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盯婴儿手推车上财物作案 海口两窃贼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2-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倪志扬 王颖)一些人对随身携带的手机、钱包等小财物不太在意,随手乱放,因为目标明确、容易得手,自然成为了小偷瞄准的作案对象。最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被告人专挑女市民婴儿手推车上财物作案的盗窃案件,该案2被告人驾驶电动车走街串巷,看到有市民放置财物在婴儿手推车的,一人在车上望风,一人下车去偷盗财物。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宝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学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张学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载被告人李宝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迈仍村路口大门处,由张学某望风,李宝某下车盗取陈春某放在身边婴儿手推车上袋子里的1部华为牌手机。得手后,张学某驾车载李宝某离开现场。7时30分,两人到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甘蔗园菜市场处,由张学某望风,李宝某下车盗取庄琼某放在身边婴儿手推车里的钱包,钱包内有华为手机1部和现金120元。得手后,张学某、李宝某离开现场100米处停车,李宝某将盗得的2部手机放在张学某驾驶的电动车坐垫下储备箱内,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春某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653元,庄琼某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745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均已分别发还给陈春某、庄琼某。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某、张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51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宝某、张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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