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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两名客人5400元 海口一健身俱乐部员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胡德强 唐彩荣)被告人王某(男,23岁)系海口市某健身俱乐部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会经常接触到来健身房健身的客人,知道有些人会把财物放在俱乐部的储物柜里,遂利用工作的便利窃取了两名客人的现金人民币5400元。近日,海口市琼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19日15时许,王某在其工作的俱乐部里,盗窃刘某放在该俱乐部储物柜内的人民币3600元。

  2015年7月20日16时,王某故伎重施,盗窃田某放在该俱乐部储物柜内的人民币1800元。当日22时许,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在该俱乐部将王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1800元。破案后,该款已发还田某。

  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琼山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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